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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方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通过时间:2016.04.03.

新化方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化方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即文史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新化方氏即始迁祖震公后裔及关心、支持新化方氏的外地方氏宗亲等人士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群众文化团体。

第三条:本会通过新化方氏始迁祖震公之长子继宝公后裔聚居地新化县圳上镇,向新化县民政局申请登记;会址设于圳上镇方家湾村方氏祠堂。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人民政府及其当地民政部门的领导,接受外地方氏联谊会、历史和文化研究会等民间组织和团体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宗旨:研究中华方氏重点是新化方氏的历史、文化和名人事迹,加强新化方氏及其与外地方氏的联谊和团结互助,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忠孝、勤俭、诚信、和谐家风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新化方氏宗亲的兴业、育人和社会主义文明发展。

    本会的职责:

    (一)组织新化方氏民间文化活动,进行方氏优良族规、家训的宣传教育,树立新化方氏宗亲中忠孝家风典型和新时期涌现出来的各种能人、致富标兵等模范人物,热心推行公益事业,团结新化方氏宗亲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改革,维护当地平安、稳定和发展,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积极筹备新化方氏文化救助基金,奖励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方氏宗亲及其后人;扶贫济困,对确有困难的个别宗亲给予道义上、法律上、经济上的帮助;关爱后人,对有培养前途但家庭经济困难的方氏学子给予助学帮助。 

(三)加强方氏民间文化传承,积极组织方氏宗祠的修建工作,组织对方氏谱谍、祖源、历史发展和优秀代表人物等文史研究,编印好方氏文史资料;办好方氏名人纪念馆,举办方氏英烈和新时期先进模范人物事迹、文物展览;组织、指导新化本地方氏和新化方氏外地分支的族谱文化研究和修纂工作。以方氏宗祠为基地,教育团结广大方氏后人。

(四)代管新化方氏宗祠等财产,以方氏宗祠为基地,不定期组织文化宣传和祭祖活动;每年清明组织对始迁祖墓庐的祭扫活动。

    (五)积极组织新化方氏宗亲参加外地方氏组织的有关方氏文化的活动,加强本族与外地其他方氏民间文化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和联谊往来;加强对新化方氏外地宗亲的联络、沟通、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外地宗亲的交流、团结和新化方氏全族民间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资格

第六条:本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年满18周岁、赞成本会章程的震公后裔(不论男女)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户籍在外地或外地分支宗亲,经本地会员联系、本会理事会核准成为会员。

第七条:凡支持、关心新化方氏发展壮大的外地方氏旁系宗亲、震公后裔的配偶、对新化方氏作出特殊或重大贡献的外姓人等自愿加入本会的,经本地会员介绍、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均享有本会范围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合法权益受本会能力范围内的合法维护。

    第九条:凡本会会员均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对本会各项工作和活动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凡本会会员均享有本章程第五条第二款(一)、(二)项规定的被推选权和接受奖励、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其所在的政治团体、社会行业组织的纪律,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个人行为;对于本会会员个人的违纪、违法、犯罪及民事行为,本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应当热衷于本会事业和职责,自觉、积极地为本会活动资金、新化方氏文化救助基金提供捐款和赞助。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进行或参与违反本会章程、扰乱本会工作、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荐或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集体推荐产生,代表名额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依据本章程第七条产生的会员,是当然的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本会会长提出、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按地域分片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首届理事会产生之前,由本会筹备委员会代行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理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如不履行职责或进行有损于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由会长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理事会会长是本会全权负责人。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权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各专门工作部门的设置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门工作部们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荣誉名衔人士的聘请;

(九)决定会员大会职权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召集,由会长主持,会长因客观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QQ网络形式召开。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应有出席会议2/3以上的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在相关网站内予以公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表达意见和表决,则该理事视为到会理事。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会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工作部门;专门工作部门的设立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任命;专门工作部门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除本章程第十九条(二)、(四)项规定以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指定其他副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QQ网络或电话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觉交纳的会费;

(二)方氏宗祠产生的合法收入;

(三)会员捐款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O一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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