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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上镇开展秸秆禁限烧入户宣传活动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限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圳上镇党委、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和农户家中,开展“禁限烧秸秆”主题上门宣传活动,将政策送到户、讲到心,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人员采取“分片包干、逐户走访”的形式,向村民发放《秸秆禁烧明白卡》并通过“先锋圳上”公众号发布《告知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焚烧秸秆的危害并重点解读了秸秆禁限烧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标准,引导村民树牢“不敢烧、不能烧、不想烧”的环保意识。

秸秆是宝贵的农业资源,针对部分村民提出的“秸秆无处去”难题,宣传人员同步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方式:

1.肥料化,将秸秆还田以及用于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2.饲料化,利用秸秆作为饲料或者作为原料生产优质饲料;

3.基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4.原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

5.其他综合利用方式

下一步,圳上镇将持续通过广播、宣传车、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强化宣传,并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力求“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全力守护碧水蓝天,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秸秆禁烧普法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防火安全提示:

(一)收割防火

1、严禁焚烧秸秆;2、禁止在田里吸烟,严禁在收割机内吸烟;3、收割机作业期间要及时检查、清理,收割机随车要携带灭火器材。

(二)运输防火

1、运输秸秆时,不得超载超高,以免车高碰挂电线,发生火灾;2、运输车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机器油箱和输油管道,避免漏油、滴油。

(三)储存防火

1、储存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水桶、铁锹等灭火器材;2、正确堆放秸秆草垛,堆放方式要科学合理,避免在烟筒附近和通风不良的地带堆放;3、杜绝小孩玩火,家长在农忙季节不要忽视小孩的管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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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邱涵星

编辑:段青清

一审:康小红

二审:陈霜华

三审:谭复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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